商標專用權的內容╃☁,是指商標專用權的權能和權利範圍╃☁,它包含以下四項具體權利₪│。
1₪│·、 註冊人自己使用的權利₪│。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完整的使用權₪│。首先╃☁,註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╃☁,按照自己的意願╃☁,在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╃☁,任何他人不得干涉₪│。
其次╃☁,註冊人有權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╃☁,也可以利用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₪│。
最後╃☁,除非註冊人因違反商標法被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╃☁,或者因有效期屆滿超過寬展期沒有續展被商標局登出商標╃☁,任何他人不得剝奪註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╃☁,也不得強令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₪│。
2₪│·、 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₪│。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的₪│·、排他的使用權╃☁,即未經註冊人的許可╃☁,任何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₪│。未經 註冊人許可╃☁,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╃☁,即構成商標侵權╃☁,註冊人使用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╃☁,並賠償由此給註冊人造成的經濟 損失╃☁,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₪│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╃☁,除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外╃☁,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₪│。
3₪│·、 轉讓權₪│。註冊商標的所有人╃☁,有權透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有償或無償地轉讓其註冊商標₪│。轉讓註冊商標╃☁,實際上是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₪│。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╃☁,轉讓註冊商標╃☁,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╃☁,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₪│。
4₪│·、 許可他人使用權₪│。商標註冊人有權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╃☁,許可他人使用₪│。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╃☁,許可商標使用應當向商標局備案╃☁,並將備案許可合同文字報當地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存查₪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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