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✘╃··,有效期到時✘╃··,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✘╃··,需辦理商標續展✘╃··,而有些商標權人卻選擇重新提出註冊申請✘╃··,認為透過這樣的方式仍可獲得商標專用權✘╃··,並節約一定的費用▩✘▩。但✘╃··,此種行為存在一定風險性▩✘▩。
1·✘、重新申請商標註冊與商標續展的實質不同✘╃··,其中續展的商標無須實質審查程式✘╃··,重新註冊的商標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程式▩✘▩。
2·✘、續展商標權不間斷地得以延續✘╃··,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✘╃··,“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”✘╃··,註冊商標權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續✘╃··,從上一個有限期屆滿到一個有效期開始之間沒有間隔;一個新註冊的商標✘╃··,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✘╃··,“註冊商標有效期為下年✘╃··,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”▩✘▩。
3·✘、可能造成重新申請註冊被駁回的理由▩✘▩。對於某些1983年以前《商標法》未禁止的商標註冊或2001年《商標法》新增的規定✘╃··,如註冊人放棄續展✘╃··,重新註冊的話✘╃··,有些商標不能獲得註冊▩✘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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